融资融券业务在很多人看来是非常神秘高不可攀的业务,其实说白了也很简单。其主要目的就是筹集资金。那么您知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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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律师解答:
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樊江培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认真负责,思维聪敏,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解决问题突破口,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敬业律师”。